《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强调药物警戒负责人的重要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强调药物警戒负责人的重要性

《规范》第三章“机构人员与资源”中,首次提出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药物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各个跨国制药公司在承担安全性管理的委员会名称上可能有细微差别,多由跨部门的团队组成,对安全性问题进行全面和科学的医学评估。对于重大风险、紧急安全事件都有升级报告管理机制。当本地发生产品安全性警报时,持有人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医学部负责人、注册部、质量部都会参与其中,必要时还需有临时参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基于GVP对各企业建立本地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药物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应形成公司管理层领导支持下的药物警戒制度。

201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提出持有人应配备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规范》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的概念延展到药物警戒负责人(RPP)的概念,要求RPP为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验,负责药物警戒体系运营和持续改进,及重要药物警戒文件审核或签发(如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保障药物警戒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要求药物警戒负责人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完成更新。药物警戒负责人由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规范》的这一要求,充分强调了药物警戒负责人的重要性,持有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位描述需要根据规范要求承担的工作内容做补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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