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恩讲堂|药物警戒知识问与答(2)

里恩讲堂|药物警戒知识问与答(2)

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首次提出“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药物警戒工作需要全员参与。那么,什么是药物警戒吗?药物警戒工作又做些什么呢?

Q:是否必须明确因果关系的药品不良反应才能报告?

A:不是。药品与可疑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有时非常困难,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当无法排除有害反应与药品存在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报告。

Q:药品不良反应已经发生了,再去报告有什么意义?

A: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监管机构等可以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必要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药品说明书,发布药品安全性警示信息,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预防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Q:发现可疑不良反应向谁报告?

A: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该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个人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Q:医务人员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怎么办?

A:医务人员发现可疑不良反应,一般应对不良反应给以适当治疗,必要时停用可疑药物,按规定及时向本院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部门报告,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Q:患者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怎么办?

A:患者发现了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医务人员咨询或去医院就诊。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根据不良反应的不同表现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

Q: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如何获取?

A: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供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可向国家或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索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试行)>及填表说明的通知》(2020年1月8日发布),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中填写报告表。